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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 2018 年 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文章类别:院校资讯 发布时间:2018/07/31 阅读量: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部第 26 号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

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经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审查通过,报

上级主管部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核。

第三条 学院概况

1、学院名称: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

2、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3、办学层次:本科

4、学院代码:13661

5、办学校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学苑路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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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学院基本情况: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是教育部于

2004 3 23 日以教发函[2004]22 号文件予以确认的独立

学院。学院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办学设施,占地 334.1 亩,建筑

面积 12.6 万平方米。学院拥有满足各专业教学需要的先进仪

器设备,并依托天津医科大学师资等教育资源,能够满足人才

培养需要。学院实施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

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

组及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工作由招生工作领导小

组领导统筹,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自觉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

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本着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8 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

通知》的精神,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招生录取

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

绩为主要录取依据,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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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学院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

校志愿顺序,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

生。当各省、市、自治区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

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

生,以此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

模式的省份,执行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条 专业录取时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投档成绩由

高到低进行排序,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

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

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各

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

第九条 在高考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语

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各省、市、自治区在投

档时投档成绩如有小数时,以带有小数的投档成绩为准进行由

高到低排序。

第十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录取原则做如下

说明:

1、对于天津地区考生,如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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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第的个数,如 A 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 B 等第的个数,

以此类推。

2、对于江苏省考生,根据江苏省招生录取办法以及我院

的情况,对江苏省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

的录取办法。选测科目和等级按照招生计划中公布内容为准。

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

序较高者。如等级再相同,依次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外语科

目成绩较高的考生。

3、内蒙古自治区考生进档后,专业录取以“招生计划 1:1

范围内按专业或专业大类志愿排序录取”为原则。

4、上海市、浙江省考生,录取时按所在省份教育招生主

管部门发布的 2018 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政策执行。

5 、我院 2018 年在上海市、浙江省招生专业(类)对考

试科目要求和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

部门及我院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十一条 我院分省招生计划按照国家及教育主管部门的

政策要求进行分配。在省(市)投放的专业招生计划根据往年

招生情况和我院专业规模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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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院将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

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二条 对于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

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我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

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四条 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

合会 2003 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执行。

第十五条 报考我院,且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省

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我院即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 专业设置及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我院目前设置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药学、

护理学、眼视光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

学、健康服务与管理、法学、公共事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十二

个专业。

第十七条 学费标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药学、护理

学、眼视光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学、

等八个专业学费 18000 //年,法学、公共事业管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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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营销等三个专业学费 15000 //年;健康服务与管理专

业为 2018 年新增专业,暂定学费标准 15000 //年,具体

收费标准以天津市政府物价部门最终批复为准;学院住宿标准

为六人间,住宿费 1000 //年,如新增其他住宿标准,具

体收费标准以天津市政府物价部门最终批复为准。如政府对本

年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按政府规定的新标准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我院是独立学院,尚未开展校园地国家助学贷

款办理和减免学费工作,经济困难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九条 学院专业介绍详见《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

2018 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依据《天津医科大学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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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学苑路 167

真:022-63306330

编:300270

E-mail ydlczhaoban@126.com

址:http://www.tmucmc.edu.cn

第二十三条 录取信息发布途径

由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负责公布,亦可与

我院电话查询。信息以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

批准的名册为准。

第二十四条 后续管理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

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

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

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

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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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本科类招生。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招生办公

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

调整,则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

布。

 

第二十八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院招生咨询人员的意

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院的录取承诺。

 

第二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我院和各省、市、自治区招

生办公室协商解决。

 

 

 

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招生办公室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