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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文章类别:院校资讯 发布时间:2018/09/03 阅读量: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简称本科招生),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第二章
第二条为一般本科院校,招生专业均为本科专业。学生成绩合格颁发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并根据学校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源和康庄两校区相距约三公里,为主要学习生活场所,另有燕山校区以学生实习为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校确立了“立足北京,依托行业,服务首都,面向全国”的发展定位;全面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科研和特色兴校”战略。
第三章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四章
第六条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领导下,根据教育部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市的招生录取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由高等学校和省级招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实施高考“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统一为大学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必修课为英语。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具体体检受限项请参考学校招生信息网内容。
第十三条考生可拨打语音咨询电话或登录学校网站了解学校情况和录取情况,录取专业以录取通知书为准。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
第五章
第十四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要求到校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学生学习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对于高考违纪及冒名顶替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生源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语音咨询电话:
报考咨询电话
学
招生信息网:
招生电子信箱
短 信 平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1、江苏省按照《江苏省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执行。我校要求考生选测科目为物理,另一选测科目不作要求。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为选测B,必测4C,技术科目合格。采用等级级差法对进档考生进行排序(不含政策性照顾加分),选测科目等级A、A、B级差分分别为15、10、5分,安排专业按照“专业级差”方式确定,其它情况参照章程相应条款。
2011年继续实行网上动态排名精确填报的办法,按自治区要求实行“志愿清,专业清”的原则进行,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