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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教育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文章类别:院校资讯 发布时间:2018/09/03 阅读量: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江西省教育厅批准,由教育部正式下达我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江西教育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办学性质及主管部门


第五条 学院为公办成人本科高校,招收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学生。办学层次:普通专科。


第六条 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成立招生就业处,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市)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2、确定普通招生章程及录取方案,认真落实和完成学院的招生计划;


3、开展招生宣传和高考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5、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院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6、配合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配合各省(市)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八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及各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总原则: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院招生计划,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条 所有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各专业均无面试加试和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二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填专业录取额满,但总招生计划未满时,我院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申请调整专业招生计划,以尽可能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直到总招生计划录取额满为止。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学费的收取标准依照江西省相关文件执行。江西教育学院校区学费标准为:艺术类(专科)专业: 8000元/人.学年;高职(专科)类专业: 5000元/人.学年;江西教育学院校区赣南分院校区专科学费标准为:语文教育专业: 3100元/人.学年;数学教育专业: 3500元/人.学年;英语教育专业: 3300元/人.学年;


第十五条 学院的住宿费:500-800元/年。


第十六条 学院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对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补助。特困生持村、乡、县三级证明可审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学院路158号邮编:330029


招生就业处电话:0791-8309940 8308730 传真:0791-8309940


学院网址:http://www.jxie.cn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最新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江西教育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江西教育学院招生就业处


200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