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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教育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文章类别:院校资讯 发布时间:2018/09/03 阅读量:31


江西教育学院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江西省教育厅批准,正式下达我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办学性质及主管部门
第五条 学院为公办成人本科高校,招收参加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办学层次:高职(高专)。
第六条 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总原则: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院招生计划,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条 所有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各专业均无面试加试和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二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省招生主管部门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填专业录取额满,但总招生计划未满时,我院将向省主管部门申请调整专业招生计划,以尽可能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直到总招生计划录取额满为止。
第五章 其 他
8000元/学年;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中外合作项目)12000元/学年;其余专业均为5000元/学年。
800-1000元/年。
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4000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在当地凭新生录取通知书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地址:
邮编:330032
邮编:330029
83818930 88309940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最新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江西教育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江西教育学院招生就业处
201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