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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文章类别:院校资讯 发布时间:2018/09/03 阅读量:14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江西省教育厅批准,由教育部正式下达我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办学性质及主管部门


第四条 我院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国有公办普通高等专科院校,学院代码(部标):13424。


第五条 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三章 2011年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















































































































































专  业



层次



学制(年)



学费


(元/年)



 



专  业



层次



学制(年)



学费


(元/年)



护理



大专



3



5000



数控技术



大专



3



5000



助产



大专



3



5000



新能源应用技术


(锂电方向)



大专



3



5000



药学



大专



3



5000



电子商务



大专



3



5000



医学检验技术



大专



3



5000



物流管理



大专



3



5000



医疗美容技术



大专



3



5000



旅游管理



大专



3



5000



电脑艺术设计



大专



3



6000



英语教育



大专



3



5000



商务英语



大专



3



5000



美术教育



大专



3



6000



财务信息管理



大专



3



5000



音乐教育



大专



3



5000



会计


(注册会计师方向)



大专



3



5000



计算机网络技术



大专



3



5000



学前教育       (中英文幼儿教育)



大专



3



5000



计算机信息管理



大专



3



5000



初等教育



大专



3



5000



模具设计与制造



大专



3



5000



体育教育



大专



3



5000



应用电子技术



大专



3



5000



汉语(非师范类)



大专



3



5000



第四章 录取条件


第六条 我院录取新生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教育部颁布的《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


二、参加全国文化统考且成绩达到我院当年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艺术类考生需取得本省专业合格证;


三、身体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总原则: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院招生计划,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八条 按考生填报我校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其它志愿上线考生,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第九条 所有专业只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考生男女比例要求不限。


第十条 各专业均文理兼招。


第十一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填专业录取额满,但总招生计划未满时,我院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申请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尽可能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直到总招生计划录取满额为止。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学生进校后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转换专业。


第十四条 我院实施奖学金制度:学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设立国家奖学金,获奖者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三个等级:4000元/年、3000元/年、2000元/年。学院还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奖学金获得者每生每学期1000元。


第十五条 我院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学院还设立了“爱心基金”、 “贝因美”奖学金,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困难补助。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一定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毕业生待遇及“专升本”


第十六条 毕业生颁发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号、网上注册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毕业生采取学生自主择业或我院推荐就业,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并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十七条 完成三年学业,且品学兼优的学生,我院将推荐“专升本”考试,合格者升入江西省内普通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三年级学习,毕业时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中山西路399号     邮编:336000 


招生工作处办公电话:0795—3203236  3203336   3203077  传真:0795—3203019


学院网址:http://www.ycvc.jx.cn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最新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江西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


2001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