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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文章类别:院校资讯 发布时间:2018/09/03 阅读量: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于学校的国家代码为
第四条 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独立招生资格。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年招生计划共 人,艺术类本科100人,按照艺兼文、艺兼理综合分分别录取。具体各专业招生人数见附表,如有不同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第七条 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日语、艺术设计四个专业在录取时对英语单科成绩有要求:英语专业要求
(按5分一档降分) 至额满为止。
第八条 所有专业对身体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指导意见》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专业”,请考生不要填报。
第九条
第十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浙江省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根据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按不超过计划录取人数的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学校对
第十三条 学校为鼓励和吸引优秀学生,面向平行志愿录取我校的
第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考成绩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平行志愿报考我校者,保证录取且满足第一专业志愿
(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6名及其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经全省统一认定或测试,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的考生。
第十五条参加新课改的考生其学业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应达到合格以上成绩。未参加新课改的考生和往届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
第十六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收费标准:普通本科每生每学年
第十八条学院设有“东方学苑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在浙江财经学院校园网和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网上同时公布,网址:、招生主页http://zs.zufe.edu.cn或:http://dongfang.zufe.edu.cn
第二十条 招生咨询方式:
0571—87557480。
0571—88922767。
18号)
310018
cyzsb@zufe.edu.cn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