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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招生章程

文章类别:院校资讯 发布时间:2018/09/03 阅读量:12



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学校名称: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国标代码:
    学校校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
    法人代表:陈卓国。
    办学层次及性质: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湖北省属独立学院
    办学特点:以工科为主
    招生对象: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的学生。
    招生工作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评价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院成立招生领导小组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本科招生计划为
第十三条 学院收费按本年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详见学院本年的《招生简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属第三批录取的本科院校
第十五条:学院调阅档案比例一般在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时不受外语语种限制,新生入校后,根据学院师资情况
第十七条 在生源充足的情况下
第十八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学院尽可能满足考生第一志愿。确因招生计划限制
第十九条 对符合国家优录政策的考生
第二十条 对考生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新生入学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国家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对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必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相关费用。
   奖、贷、助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学金和助学措施。(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二)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三)学院优秀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
 
   毕业文凭和就业安置
 
第二十六条 修完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普通本、专科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国家承认学历,学生毕业后按国家政策办理就业派遣和就业安置。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电话:027-87786825  87786826 87786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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